为了发展慈善事业,弘扬慈善文化,规范慈善活动,保护慈善组织国家对非营利组织也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。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?
一、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512号)第八十五条的规定,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:
(一)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(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)
(二)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、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;
(三) 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意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,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(政府红头文件,对资金有规定用途,专款专用,无须开具票据)
(四)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;
以上收入,根据相关政策法规,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。
二、 免征增值税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【2016】36号》附件3第一条(三)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及(六)残疾人员本身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。
三、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
(一)增值税优惠: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规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(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)的免征增值税。
(二)企业所得税优惠: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对应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(三)附加税优惠:
享受财税﹝2016﹞12号优惠政策: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下、季度销售收入30万元以下(含),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(无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)。
根据财税【2019】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%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四、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(目前只有基金会能申请此资格)
指捐赠方取得开出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后,企业或个人按相应的比例获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(指捐赠方获得所得税优惠)。具体规定如下:
企业:捐赠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限额扣除。
个人: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,从其规定。